更新时间:2022-06-21 16:20:55
6958来源:浦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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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环城西路建设工程浦江加油站区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切实做好浦江县环城西路建设工程浦江加油站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浦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房屋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提升城西区块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浦江县旧城古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程实施,加快环城西路改造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现因城市道路建设需要,决定征收浦江县加油站区块房屋。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情况
坐落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西路以南、中渠以北的人民西路31号、33号以及35号房屋。具体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共75户,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
三、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浦江县人民政府浦阳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期限
签约、腾空期限各15日,具体时间在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
五、被征收房屋权属认定
(一)被征收人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已登记的,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认定(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所有权人认定。
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其他产权人不明确的,由职能部门认定或司法机关裁定。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综合用途房屋应对房屋用途进行细分,并实行分类补偿。
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依法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确权认定,认定处理结果应及时公示。
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六、房屋评估
(一)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采用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等评估方法,结合具体区位、权利性质、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用途、品质、层次、朝向等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评估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三)评估机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四)评估异议处理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房屋预评估基准价格
最终本项目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等相关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八、货币补偿
按本方案规定的评估方法,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货币形式予以征收补偿。
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主体价值、装饰装修价值、附属物价值及建筑占地之外的其它合法土地价值。
九、产权调换
按本方案规定的评估方法,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以产权调换形式予以征收补偿。
(一)产权调换房源
1.金狮新村公寓,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高层住宅公寓现房。具体户型和套数如下:
2.金狮新村裙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1-2层住宅现房。具体户型按班班大道18号-78号双号实际剩余26套可供房源内选择。
3.晶都二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多层公寓现房。具体户型和套数如下:
4.项宅新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高层公寓现房。具体户型和套数如下:
(二)产权调换房屋户型选择办法
征收平面式住宅房屋,以被征收房屋主房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可安置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按“面积就近,高靠封顶,套数就少”原则在可供房源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说明:可安置建筑面积50㎡以下的最高可选择50㎡户型,50~70㎡之间的最高可选择70㎡户型,70~100㎡之间的最高可选择100㎡户型,100~120㎡之间的最高可选择120㎡户型,120~130㎡之间的最高可选择130㎡户型,户型还有140㎡.160㎡,选择办法以此类推。】
征收垂直式住宅排屋,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可安置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按“面积就近,高靠封顶,套数就少”原则在可供房源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说明:可安置建筑面积上靠凑整十,再按套数就少原则在可供房源内选择组合具体户型。】
选择项宅新区房源的,在有限房源允许的条件下,允许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户型高靠一档(仅限一套),在可供房源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征收商业综合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可安置建筑面积,在金狮新村裙房可供房源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三)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办法
1、房源及户型选择:房源及户型套数有限,先签约先选择房源及户型。
2、房号选定:同房源同户型的,被征收人按腾空先后顺序依次通过抽签选取房号;同一天腾空的视为并列,通过抽签确定腾空先后顺序。
(四)产权调换结算办法
交付产权调换房屋之前,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高层公寓须按1:1配置地下车位,价格按6万元/个予以结算。多层公寓储藏室及阁楼按主房基准价格50%予以结算。项宅新区地下储藏室按单价1600元/平方米予以结算。
十、补助及奖励标准
(一)货币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予以补助。
(二)产权调换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的85%计价予以优惠结算(不含阁楼);选择项宅新区高靠一档部分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予以结算。
(三)住宅房屋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
1.搬家费
被征收房屋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含100平方米),按每户20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4元增加搬家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搬家费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按2次计算。
2.移机费
(1)固定电话128元/户,宽带128元/户,有线电视240元/户。
(2)空调挂机200元/台,空调柜机320元/台。
(3)燃气、电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200元/台。
(4)住宅管道燃气一次性补偿:垂直式楼房3500元/户、平面式套房1500元/户。太阳能热水器一次性补偿1000元/台。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移机费按1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移机费管道燃气、太阳能热水器按1次计算外其他按2次计算。中央空调、光伏设施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按1次计算。
3.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按实际过渡月数增加6个月计算,实际过渡月数从腾空之月起计算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月止。货币安置与产权调换组合选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比例计算临时安置费。
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未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提供产权调换房屋,逾期期间按双倍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四)非住宅房屋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
1.一次性搬迁费
按非住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算,特殊设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0.4%计算。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补助。
(五)签约、腾空奖励
1.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3%给予奖励。
第1日~第10日期间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的奖励;
第11日~第15日期间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的奖励;
规定期限内未签约的,不予奖励 。
2.腾空奖
在规定期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
第1日~第10日期间腾空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的奖励;
第11日~第15日期间腾空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的奖励;
规定期限内未签约或未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
十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浦江县行政区域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规定支付差价。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民政、建设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认定。
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十二、征收补偿纠纷处理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不能与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经书面催告后仍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其他
(一)契税优惠
房屋被征收后,产权调换房屋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本县区域新购置房屋成交价格未超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免征契税。具体按《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事项的决定》相关规定执行。
(二)子女就学
被征收人子女原学区不变。
(三)改变用途的房屋征收补偿
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四)确权认定后的房屋征收补偿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被抵押、查封房屋的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有抵押或财产保全情况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及时告知抵押权人、查封法院。
(六)特殊情形
未尽事宜和其他特殊情形,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另行确定。
附:浦江县环城西路建设工程浦江加油站区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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