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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更新时间:2019-03-29 1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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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GPJD16-2019-0001

浦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浦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结合浦江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户籍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所辖社区居委会范围;

申请人已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离异的,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未婚的,单独申请需年满30周岁;

申请人为孤儿的,可放宽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一户籍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可分户申请。

(二)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请家庭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所辖社区居委会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且一户总面积低于45平方米(含)。父母、子女无住房资助能力,无住房资助能力标准为:资助人员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所辖社区居委会范围内户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含);

(四)符合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所辖社区居委会范围;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7周年;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10周年;

(三)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浦江经济开发区已实现就业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3个月以上,且在规定保障期内;

(四)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含);

(五)本人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所辖社区居委会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父母、配偶、子女无住房资助能力。无住房资助能力标准为:资助人员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所辖社区居委会范围内户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含)。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浦江县居住证满三年且实际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浦江经济开发区居住;

(二)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浦江经济开发区就业并在本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3周年,且在规定保障期内;具有全日制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四)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在浦江县工作的配偶)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从事公益类特殊工种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含);

(五)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浦江经济开发区无住房或3人(含)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含)。

第二条申请对象现有住房面积核定

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所辖社区居委会范围内(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认定范围为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浦江经济开发区)下列房产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对象现住房面积: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私有房产面积(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面积部分);

二、五年内(受理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有房产面积;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四、五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房产面积;

五、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

六、新就业无房职工受城镇居民户口的父母资助的住房面积;

七、商业地产及其他房产面积;

八、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单位提供的宿舍面积。

因意外事故、危重疾患、伤残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经核查认定后其原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第三条申请人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申请对象拥有一辆10万元(含) (以车辆原始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以上汽车或两辆(含)以上汽车的;

二、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超30万元(含)的;

三、申请对象公积金人均月缴纳额(含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超900元(含)的。

上述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申请、受理与审核

一、申请

街道办事处、浦江经济开发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审核;民政局负责家庭经济状况审核;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产交易信息审核和保障资格确认。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所含人员如果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承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授权相关部门核查:

(一)《浦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婚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四)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五)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情况材料(含优抚证、低保证、残疾证等复印件)。

二、受理

街道办事处、浦江经济开发区负责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收到申请人材料后,负责核对所提供的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向申请人开具《浦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单》,受理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随档案流转。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审核

街道办事处、浦江经济开发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移交民政局

民政局负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审核工作,民政局接收移交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报告,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报告移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出具审核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接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经济状况审核报告和不动产登记审核报告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房产交易情况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报告。

全面优化审核全流程,可实行多部门“并联”审核。

各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直接出具取消资格告知单。

四、资格确认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申请材料、经济状况审核报告、不动产登记审核报告和房产交易审核报告,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通知申请对象审核结果。

五、异议复核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复核。新提交的复核材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收取会同有关部门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发放租赁补贴、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一个月内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五条保障家庭分类条件

申请对象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分类,实施分类保障。

一、一类保障家庭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定为一类保障家庭:

(一)保障家庭中有优抚对象;

(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三)保障家庭有成员获得县级及以上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先进模范荣誉;

(四)保障家庭有成员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五)保障家庭有成员是三级(含)以上残疾或多重残疾;

(六)保障家庭有高额医疗费支出;

(七)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含)。

上述家庭如在轮候期间,按上述顺序依次进行保障。

上述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如有车辆,按二类保障家庭保障。

二、二类保障家庭条件

保障对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从事公益类特殊工种或已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含)。

三、三类保障家庭条件

保障对象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主要包括批量安置、零星安置等方式,体现“主体优先”原则。

一、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二、房源推出时按以下顺序进行配租:一类保障家庭、二类保障家庭、三类保障家庭。

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四、公益类单位可根据实际提出整体租赁需求,经批准后可实行整体承租。

五、单独申请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以货币补贴方式保障。

第七条租金与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市场租金和租赁补贴分离制度。

一、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实行定期调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并会同物价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以核定的保障面积乘以对应的补贴标准确定。

保障面积标准:1-2人保障40平方米,3人(含)以上保障60平方米。上述保障面积应扣减现有住房面积及住房受资助面积。

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如下:一类保障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的80%保障;二类保障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的60%保障;三类保障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40%保障。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按二类保障家庭标准执行。

未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自行租赁市场房源或其它住房的,租赁补贴按上述标准上浮20%。

保障对象领取租赁补贴最多不得高于所租赁住房的租金。

三、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应当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浦江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合同》。

四、低保对象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超保障面积部分租金按市场平均租金减半收取。 

第八条租赁与运营管理

一、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运营管理。所需运营管理费用由县财政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运营机构进行量化考核,并依据约定拨付管理费。受委托运营机构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委托管理期限1-5年。

二、已准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对象,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浦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和租赁保证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3年,租赁保证金按3个月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三、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自觉履行合同约定各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必要的费用。

四、受委托运营机构,须开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专用帐户及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保证金专用帐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专用帐户实行动态监管。

五、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推行市场化,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的,所需物业服务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第九条 动态管理

一、动态审核主要包括保障对象主动申报和保障机构年度审核等方式。

动态审核主要是对在保对象的房产、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审,并根据审结果作出继续保障、调整保障人口、调整保障面积、取消保障等决定。

(一)保障对象主动申报

保障期内,当家庭情况发生下列变化时,保障对象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

1.保障对象取得城镇房屋产权的;

2.保障对象有成员户籍迁出保障范围的;

3.保障对象有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

4.保障对象有成员死亡的;

5.保障对象购买车辆、工商注册出资(认缴)、住房公积金调整等超过规定标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6.保障对象就业情况发生变化的;

7.其它应报告的事项。

(二)年度审核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9-10月份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名单提供给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负责核对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并出具审核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并出具审核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审核报告进行年度资格审核。

二、根据在保对象动态审核结果,按以下方式分类执行:

(一)经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原则上按原分类标准执行。

(二)经审核保障对象拥有不动产权、住房受资助面积、经济状况超出规定标准的,所有权人为申请人成年子女的,调减保障人员和保障面积;所有权人为申请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取消保障。

(三)保障对象有成员户籍迁出保障范围的,调减保障人口和保障面积;保障家庭成员户籍全部迁出保障范围的,取消保障。

(四)保障对象有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依据变化情况调整保障人口和保障面积。

(五)保障对象有成员死亡的,调减保障人口和保障面积。

(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停保障,恢复就业后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

(七)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三、保障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保障的对象,应当在保障期满前3个月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保障,并重新签订合同。未按规定重新提出保障申请或提出申请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

第十条附则

相关名词解释

(一)本实施细则中“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住房受资助面积=(资助人员现有住房面积满足自身人均40平方米后的剩余面积)/被资助人员数。若父母离异,资助人员以与申请对象具有抚养关系的一方为准。

(二)公益类特定工种范围暂定为环卫、公交服务人员,交通协管员,行政执法、治安联防等。

(三)法定劳动年龄段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劳动年龄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退休年龄一般指男60周岁,女干部身份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四)优抚对象是指依照《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明确的优抚对象。

(五)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依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明确的家庭。

(六)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先进模范人物是指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5号)等文件规定,获得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劳动模范、道德模范、青年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七)高额医疗费支出是指申请保障前12个月,自费医疗部分超出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0%。

本细则自2019年4月22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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