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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线的公共车位被摆上路障?违法!

更新时间:2021-09-18 16: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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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行政执法局 文明浦江

“装地锁”、“不准泊车”……

相信大家对这些移动路障并不陌生

但在公共车位上画上自己的车牌

你见过吗?


近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群众举报称,丰安三区部分公共停车位被私人用油漆喷上个人车牌号,同时还在车位上放置停车桩。俨然将公共资源当成了“自留地”,过路车主只能“望位兴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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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南中队接举报后迅速前往现场,只见7个公共车位上被私人用红色油漆写上了车牌号码,并放置了十余个移动路障。

执法队员立即对周边住户开展调查询问,几户人家羞红了脸称,“这公共停车位正好在我家旁边,我们就想着直接把车牌标上去,这样别人就不会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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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车位上私画车牌,占为己用,不仅损害公共利益,而且严重影响市容。执法人员立即向住户普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立即撤除停车桩,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公共车位恢复原貌。次日复查发现,当事人已用水泥将地面油漆覆盖,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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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地盘占车位”,在自家门前的人行道上私设地桩、石墩、三角锥等障碍物,不仅影响市容市貌、破坏交通秩序,更违反了相关法规。执法队员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纪守法,共同建设文明、和谐的诗画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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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对于相关违法行为,需责令其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

违法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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